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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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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大连市关于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大委发 [2005]6号)精神,规范我市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有关行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经审批获准的公务考察、来访接待、举办会议和展览等公务活动,可以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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