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市人口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人口计生委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第三条 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进行实施。 第二章 目标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引导更多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减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出生的人口,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五条 建立以政策性奖励扶助为主体,多种形式的帮扶活动为补充,相关社会经济政策配套的政策体系,逐步完善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 第六条 缓解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减少新增贫困人口,促进消除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 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第九条 直接补助,到户到人。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 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