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关于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深行协〔2005〕9号 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设立条件和程序,为行业协会的设立提供指引,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我署制定了《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广东省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 2005年9月15日 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业协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为行业协会的设立提供指引,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行业协会和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或相同、相关经济活动主体为主自愿组成的行业协会的设立。行业协会包括综合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类。 第三条 行业(或产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的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含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集合。行业可分类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类。从大类开始,依据以下行业活动特征可将行业归类为: (一)产品及生产工艺; (二)产品加工和制造; (三)产品用途; (四)劳务服务对象、服务功能、服务方式。 第四条 本指引划分行业参照国际标准行业分类(ISIC/Rev.3),按照经济活动的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即每一个行业类别均按相同经济活动性质确定。 经济活动单位的行业归属依据其主要活动确认。一个单位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按其活动特征确定其所属行业;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按其销售收入或从业人员占比例最大的活动确定其行业类别。 第五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导向以中类行业为主,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行业的成熟度适度延伸大类或小类行业,具体见附件《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目录》。 第六条 行业协会设立的指导原则: (一)具备行业基础和必要性、可行性的原则。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立足于行业规模实力,服务于行业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按程序在充分征求意见与论证的基础上进行。 (二)不设立宗旨、业务范围相同行业协会和实行分类指导、有条件引入竞争退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三)积极引导和重点支持的原则。支持在国内外具有品牌、产品、技术或市场优势的企业单位牵头设立行业协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引导不在本指引范围内的新兴行业、特色产业设立行业协会,协调跨区域企业单位在我市建立行业协会,有选择地支持国家级协会或境外协会在我市设立分会或代表机构。 (四)企业单位自发自愿发起的原则。设立行业协会应以行业发展需要为根本,由同行业企业为主自发、自愿联合发起。 (五)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受理设立行业协会申请的标准、程序和要求等事项向社会公布,规范运作,周到服务,接受监督。 第七条 综合性行业协会是由具有相同、相近性质或功能的跨行业企业单位为主组成的联合体,一般以“联合会”、“促进会”或“商会”命名,服务的综合性是其基本特征。申请设立此类协会应经充分论证,从严掌握。不得设立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相近的综合性行业协会。 第八条 行业性协会由同行业企业单位或经济活动主体发起成立,一般以“行业协会”命名,服务的行业性是其基本特征。此类协会参照《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目录》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设立业务范围相近的行业协会,或细分下设行业协会: (一)已有行业协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二)已有行业协会年检合格,连续两年被评为C级的; (三)已有行业协会属大类行业分类,年度考核被评定为B级及以下的。 第十条 专业性协会由取得法定专业(执业)资格、资质的个人或从事专业服务的机构组成,一般以“协会”、“同业公会”命名,服务的专业化是其基本特征。 本市范围内不得设立两个及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性协会。 第十一条 设立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至少有15个以上与拟设专业委员会业务范围一致的企业会员; (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与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性质等相一致。 专业委员会不得排斥与其业务范围相同或相近行业协会的设立。 第十二条 两组以上的发起人不得申请成立同一行业协会。确要成立的,由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协调并经同行业企业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设立的重点产业领域是: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装备制造业; (三)现代服务业(包括金融业、物流业和信息服务业等); (四)现代农业; (五)文化产业; (六)优势传统产业。 第十四条 成立行业协会的程序分为申请筹备、申请成立登记两个阶段。申请筹备和成立行业协会所需的资料,由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本指引试行期间,市行业协会指导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目录(2005—2008年)》进行修订和调整,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负责解释。 附件: 深圳市行业协会设立指引目录2005-2008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