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为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政府对企业投资的管理制度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属于《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如下: 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属于《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投资主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