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5〕4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8月17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对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其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建成后再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原有的建设程序和要求不变。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具体为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国债资金。其他各类政府性资金待代建制试行完善后再纳入代建的范围。 第三条 政府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总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应实行代建制。对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比例不足50%的,经使用单位申请,也可实行代建制。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在本办法试行期间,主要选择下列社会性公益项目作试点。 (一)党的机关、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治安拘留所、戒毒所和消防设施等公安政法设施项目。涉及到国家安全、机密工程项目的,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治区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类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一)项目前期工作代建,是指中标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直至初步设计实行阶段性代理。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中标的建设实施代建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对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直至竣工验收实行阶段性代理。 第六条 自治区发改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应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的投资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