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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访管理系统V4.0版》中“信访信息录入”栏中有关信息点概念以及输入选择的若干原则规定(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高法立[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信访管理系统V4.0版》中“信访信息录入”栏中有关信息点概念以及输入选择的若干原则规定(试行)
 

  一、关于案由的问题
  案由与涉案情况系不同的概念,《信访管理系统V4.0版》中的案由,即目前法院受理诉讼范围所确定的案件性质。
  案由的确定系根据信访人信访中所反映问题内容的性质所确定,不拘于反映的问题是否涉案。即不论涉案与否,都有相应的案由予以反映。
  具体分类:根据《系统》已经确定的案由范围为准,详见“案由”栏及其子项内容。
  具体适用:按照高院2003年下发过《关于正确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意见》操作。
  二、关于信访事由问题
  《系统》中的信访事由,即信访人通过信访活动所要体现的愿望、要求(如同一次信访为一个案件有多个信访愿望,取最主要的为输入项)。
  信访事由的确定或者判断依据系根据信访人表现出来的行为为标准。
  《系统》中将信访事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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