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邮电”修改为“邮政”;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二、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