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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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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省政府令第196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邮电”修改为“邮政”;
  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二、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三、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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