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加强和规范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云南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先导作用,为各级领导及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决策的参谋和助手,使教育科研为科教兴滇作出贡献,根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的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教育科学课题研究工作,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坚持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以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为研究重点,重视基础研究,大力加强应用研究,保证教育科研成果的先进、公正、客观、有效、可行。 第四条 全省的教育科研课题面向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教育科研的人士。依据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确保重点的原则确定各类重点课题的研究。凡有条件进行教育科学研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按本办法中的规定申请承担省重点课题的研究工作,积极支持中青年教育科研工作者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教育科研工作,鼓励争取和参加全国性课题研究。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国家级课题的申报、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协调,各类重点课题的审批、管理、成果的鉴定、推广等工作。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 各地(州、市)可建立相应的教育科研规划领导机构,业务上接受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指导。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国家级教育科研课题; 2、制定云南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和研究计划; 3、制定并发布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指南; 4、确定和管理各类重点课题,审批各类省级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 5、审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 6、组织鉴定全省教育科学各类重点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及专项研究课题的研究成果;在全省范围推广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及实践意义的教育科研成果和教改实验成果; 7、评选和奖励全省教育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培训、培养优秀教育科研骨干,指导各地(州、市)、县的教育科研工作; 8、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省规划办设在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处理日常事物和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课题分类 第六条 凡由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批准立项的课题,为云南省教育科研省级课题。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设立省重点课题(含资助部分研究经费或自筹研究经费的课题)、规划课题(属于非重点课题,资助部分研究经费或自筹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经费资助单位共同负责管理及成果鉴定、验收)和立项课题(自筹研究经费)三类。 第四章 课题的申报 第七条 课题申报人应具有副高职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为中小学特级教师(副高职以下的,应由具有副高职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两名同行人士书面推荐),且是该课题的第一主持人,在课题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每一申报人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课题,已负责承担的省级课题未结题者,一律不得申报新的省级课题。 由多人参加的课题必须注明主持人。主持人仅限填报一人,申请书必须由主持人签名报出。 第八条 省级课题每五年为一个阶段,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课题申报工作,受理期限为三个月,滚动列入计划的课题在前一年的最后三个月受理申报。 课题指南发布后,申报者可向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索购《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