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5]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我省执行情况总体良好。但是,各地和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环境影响评价重视程度不够。截至目前,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受理一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预防各类规划实施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之相关规定及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