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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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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兰政办发〔2005〕144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兰州市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兰州市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和造林绿化成果,及时控防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灾情,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甘肃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兰州市形成危害的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及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有二十余种。森林有害生物年均发生面积约0.5万公顷左右,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0.15万公顷,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时有发生,年危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0.1亿元。制定应急预案,对于及时控制灾情、保障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工程建设成果十分必要。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林业有害生物包括对林木生长发育引起不良影响和造成严重危害的病原微生物、昆虫、线虫、蜱螨、鼠、兔和植物等。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从境(市)外新传入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事件;国家级、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新发生事件;短期内突然暴发成灾,对林木造成严重危害,连片成灾面积50公顷以上的本土偶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第四条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境内发生的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各县(区)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辖区的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林业、财政、发改委、卫生、农牧、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对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县(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及时通报灾害疫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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