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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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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5〕48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珠海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实施行政管理,防止行政过错行为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发布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措施和作出行政决定、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完善、规范窗口服务制度,凡是直接为基层、企业、项目和群众服务的部门必须建立统一的“办事窗口”,提供“一条龙”服务。“办事窗口”必须建立和完善首问责任制、领导干部窗口值班制。行政机关还应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办事时限承诺制和政务公开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责任心不强而未能按时限完成岗位工作目标以及违反上述行政管理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完善和规范现场服务制度。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现场服务工作制度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窗口服务和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责任,贻误群众办事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三)受理不开具受理回执的。
  (四)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未能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
  (五)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六)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七)服务态度生硬冷漠,与办事群众顶撞争吵的。
  (八)不公开办事条件、办事程序、许可结果的。
  (九)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十)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在变相审批的。
  (十一)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
  (十二)对已许可项目负有事后监管职责而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十三)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十四)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
  (十五)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六)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
  (十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八)部门领导、科长值班坐班制度不落实的。
  (十九)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前款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行政行为。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现场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现场服务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服从调配,不按时参加现场服务的。
  (二)对现场服务分配的任务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的。
  (三)对项目提出的问题,不给予正确解答,不积极给予解决的。
  (四)对需要若干部门协调处理的问题,不主动协调,不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工作的。
  (五)其他违反现场服务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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