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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珠海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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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珠府办〔2005〕49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局关于珠海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经贸局组织制定的《珠海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珠海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为贯彻落实《2005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国办发(2005)19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府办(2005)48号)以及《广东省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粤经贸(2005)561号)精神,严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推动我市商贸流通秩序的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
  打击商业欺诈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六类商业欺诈行为: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商业零售企业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行为;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虚构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骗取加盟费行为;对外贸易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等方式骗取资金和虚开出口发票的行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投资领域中虚构项目、发布虚假广告和招商信息、无证经营以及超范围经营等行为。
  二、工作任务
  (一)整治商业零售企业的不规范促销行为。市经贸局要会同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市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查处不正当促销行为,维护和规范商业零售行业公平竞争秩序。经贸部门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进行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对本地区不规范促销行为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引导商业零售企业开展适当的促销活动。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不依法进行明码标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税务部门要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活动中的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商业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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