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教育局《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解决乌鲁木齐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