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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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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铁岭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铁政办发[2005] 73 号
【发布日期】 2005-09-16
【实施日期】 2005-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铁岭市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信贷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建金融环境先进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定企业(含贷款的事业单位,下同)信用等级必须遵循独立、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涉及企业有关资料,未征得企业同意不得对外提供。
  第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市人民银行实施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评级标准、统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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