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发[2005]40号
【发布日期】 2005-09-16
【实施日期】 2005-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通知
藏政发[2005]40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粮食收购工作,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生产、农民增收,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现就做好2005年,粮食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购销价格
  2001年我区已放开林芝、昌都、那曲、阿里四个主销区的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从2005年9月1日起,放开拉萨、山南、日喀则三个主产区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现行青稞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继续执行。从2005年10月1日起取消粮食优惠价和粮食购销同价供应政策,全面放开粮食销售价格。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大力支持和鼓励各类经营者参与粮食收购,实现收购市场主体多元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