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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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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2005〕5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6
【实施日期】 2005-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为了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保障。
  第二条 五保对象的确定。凡户籍在我市农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孤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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