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九月十六日 桂林市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 推行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来源发生了变化。为了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教)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保障。 第二条 五保对象的确定。凡户籍在我市农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孤儿,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