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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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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09-16
【实施日期】 2005-09-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意见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黑发(2004)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逐步建立森林防火工作的长效机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逐级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我省是森林大省,森林防火工作有着极其特殊的重要性,不仅关系我省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全省乃至东北、华北地区的生态屏障安全。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森林防火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级责任人要肩负起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职责,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森林防火工作第一线的乡镇长和林场场长,是贯彻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必须肩负起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管理控制野外火源、林区居民点森林消防安全和积极组织扑救森林火灾的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单位及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义务。
  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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