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县(市)区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的部分,其承包经营权属于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得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已经发包给新增人口或其他无承包经营权人的应当收回,分包给具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短期内难以收回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今年4月1日起,发包方应将发包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新增人口土地承包方案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