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04]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非煤矿山是指除煤矿以外的所有矿山企业,是我区重要的特色产业之一。我区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市)、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坚持以人为本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为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自治区、地(市)、县应当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国土资源、公安、建设、交通、水利、监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名领导、有关部门1~2名领导参加,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协调作用,部署安排专项整治工作,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落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部门监管职责,研究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有矿山企业的乡镇,必须有一名领导和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 二、落实责任,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 (一)各级政府对其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各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抓好落实。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安全评估、安全培训、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调查。 国土资源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放采矿许可证,依法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案件的查处。 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其施工企业的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的安全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其施工企业的采石场、采砂场、采土场的安全管理;负责河道、湖泊采砂、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依法对其管理范围的采砂、取土行为进行安全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取土。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执法监察。 监察部门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落实事故责任的行政责任追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许可证前置审批,对没有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核定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打击以勘探等名义进行矿业开采的超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 各矿山企业管理部门管人、管事,也要管安全生产。督促所属企业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合格的管理。 各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相互配合、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严禁推诿扯皮不负责任行为。 (三)非煤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 一是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企业应当具有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三是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是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其中,企业负责人(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所有特种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