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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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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5〕41号
【发布日期】 2005-09-17
【实施日期】 2005-09-1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我省地名工作的公共服务能力,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和民政部、建设部民发(2005)65号、民政部民函(2005)122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启动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用5年时间,完成地名规范、地名标志、地名规划、数字地名等专项事务。现就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的意义
  地名涉及国家的内政外交、军事国防、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新闻出版、测绘制图等从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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