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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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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办发[2005]94号
【发布日期】 2005-09-18
【实施日期】 2005-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整顿采砂管理秩序,规范采砂行为,维护江河流势稳定,确保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包括挖砂、采石、取土)及其管理活动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河流、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河道采砂活动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公安、国土资源、交通、安全部门及沿江河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对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规划线确定。
  第四条 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境内绵远河从汉旺水文站以下为省管河道(川水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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