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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先进开发区(园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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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字〔2005〕241号
【发布日期】 2005-09-18
【实施日期】 2005-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先进开发区(园区)的决定
内政字〔2005〕24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我区工业开发区(园区)经过16年的发展,已成为我区对外开放的窗口、优势产业的载体、聚集先进生产要素的平台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为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自治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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