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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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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栖政发[2005]60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栖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栖政发[2005]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山东省和烟台市人民政府贯彻《纲要》的意见,按照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依法决策制度,切实把政府行政决策纳入法制化轨道

  (一)建立法制咨询论证体系。逐步建立法制咨询顾问组织,制定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切实杜绝决策违法和失误情况的发生。市政府各执法部门和镇级政府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依法决策中注重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坚决杜绝盲目决策、独断决策、随意决策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全市组织指导法制咨询论证的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认真组织协调好各项决策的法律论证。

  (二)加强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论证。规范性、政策性文件是行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实施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及面广,影响时间长,必须严格论证,慎重决策。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收费、处罚和行政许可内容的规范性、政策性文件,都要按规定程序经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确保法制和政令统一。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政府及政府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的,要严格按规定送审会签,法制工作机构对会签后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召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论证。需由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经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需由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经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会签后,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重视和加强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咨询论证。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大量性、特殊性和直接产生法律责任的特点。各部门和镇级政府对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要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用权必有责”和“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的统一。要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决策中的作用,把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土地拆迁、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具体问题纳入依法决策的轨道,加强决策前的法律咨询,认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法律问题,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一)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拓宽信息公开渠道。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外,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特别是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城市建设、土地利用、房屋管理、城市管理、卫生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为民服务办实事等方面的信息,涉及公众安全的疫情、灾情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社会关注的公共资金使用、重大基础建设项目招标中标、政府集中采购、政府机构和人事调整、公务员招考录用等方面的信息,都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公开栏、广播、电视等各种形式扩展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的作用,进一步加快政府网站建设,全面推进电子政务,努力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二)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细化行政许可项目的公示内容。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重点抓好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听证、收费、变更和撤销、监督检查等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切实解决行政许可程序和条件不够公开、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与申请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加大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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