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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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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
赣府发[2005]1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19号,以下简称19号文件)实施以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多方面的进展,同时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积极推行市场化用工制度和方式,深化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省属企业要在清理职工档案,理顺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关系的基础上,积极推行多种形式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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