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府发〔200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祝市长批示要求,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是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途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精神,结合东北地区实际情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扩大东北地区对外开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 (一)按照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探索和拓展利用外资新方式,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促进体制和机制创新,增强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二)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并购、参股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外国投资者并购和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后给予豁免。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三)积极探索盘活国有资产的有效形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债权和股权,并对其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四)进一步完善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社会保障环境。外国投资者并购国有企业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