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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晋食药监市函[2005]292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和《关于贯彻<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加强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2)312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10月1日起,我局已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对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  一、各市局、各县(区)分局确定一名广告监督人员报省局(见附件1),负责本辖区药品广告监督检查工作,每月定期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公告》(见附件2)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见附件3)。省局将汇总各市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每月发布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汇总公告,加大对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和填写说明

  (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应参照我局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栏目设置。

  (二)《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的要求。

  1.“药品名称”项下应准确填写药品的名称,有商标的应在商标后加“牌”,不得仅填写商标而无药品的名称,有药品商品名的应同时标明药品通用名称。例如:澳曲轻(盐酸西布曲明胶囊)、美复威牌磷霉素氨丁三醇散。

  2.“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指在媒介发布的药品广告中所标示的广告发布者的名称,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对于确实无法确认的,可填写“未标示”。

  3.“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指该药品广告中药品的生产企业。如广告内容未标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力查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对虽经努力,“药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广告中标示的广告发布者名称”同时无法确认的,可暂不列入《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但应当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4.“刊播媒介名称”指该药品广告实际刊播的媒介名称。

  5.“刊播时间”指该药品广告在刊播媒介上的实际发布时间,相同广告如只是发布时间不同,应将所有日期合并于同一档中。

  6.“违法原因”包括擅自篡改审批内容,未经审批擅自发布,未经审批虚假宣传,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禁止发布广告,发布禁止宣传的内容,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异地发布未经备案逾期不改的,伪造药品广告审批文号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冒用药品广告审批文号等。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在“广告批准文号”项下必须填写该药品经批准的广告审批文号。对未经审批又虚假宣传的,违法原因应当填写未经审批虚假宣传。

  7.“处理结果”应填写“发违法通知书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

  8.“处理部门”指对该药品广告作出处理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名称应当表示准确,如:集团下属企业,必须明确表示下属企业的名称,不能仅表示XX集团。

  三、《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和填写说明

  (一)各市发布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体例格式应参照我局规定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的栏目设置。

  (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的要求。

  《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内容填写参照《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相关内容填写。

  四、各市应当在每月5日之前将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上报省局市场处(报送原件的同时,将相同内容发送电子邮件,地址:shimei2008@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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