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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公综[2005]518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公安局:
  为了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8号),进一步强化剧毒化学品的治安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剧毒化学品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核发管理
  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的核发管理,严格审查申领单位提交的证明文件,对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明年起,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在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需要补充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数量汇总报省厅治安巡警总队。
  二、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核发管理
  (一)做好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立工作。治安、交管部门要共同做好数据库信息的采集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督促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逐一填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二)。各地要在9月29日前,将收集的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情况,相互通报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逐级分别报省公安厅治安巡警总队和交警总队,以便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信息采集和建档立库工作。
  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日后需更新相关信息的,各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及时填写《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登记表》、《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备案登记表》,并上报到“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单位,信息系统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数据库的相关信息。
  (二)做好剧毒化学品购买信息通报工作。各设区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审批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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