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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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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继续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各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技能进行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其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为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五条 我市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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