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酒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十九日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的机关、事业、企业、团体、学校、部队以及农村、国营农场等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酒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辖区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的权限和范围,负责相应的地下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对浪费、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在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管理地下水资源以及进行地下水资源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可以开发利用的水资源(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二章 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