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溧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5〕146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溧阳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省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  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
  第六条  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按《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及《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九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费率。其中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三类行业为2%(工伤风险行业分类表附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行业类别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