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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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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赣市府发[2005]88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赣市府发[2005]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赣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民政局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
  1、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
  3、负责指导、督促救助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人员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4、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5、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的相关工作。
  6、负责对无法查清原籍地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各县市由所在县市敬老院或福利院安置,赣州城区由章贡区福利院负责安置。
  (二)市公安局
  1.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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