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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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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青国税函[2005]193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强化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对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进行了统一。按照总局的要求,市局决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启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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