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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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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5〕264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的意见
锡政发〔2005〕26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坚持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使用至70周岁;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优待证》。

  户口在外地及外籍的老年人,在无锡定居一年以上,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和居住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或《居留证》,也可以办理《老年人优待证》或《高龄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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