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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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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江府[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05]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江门市本级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债务的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维护政府信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以江门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以及经市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单位)名义直接借入,或经合法承诺保证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单位,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借入或使用属于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政府发生的政府债务的管理,包括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江门市财政局(下称市财政局)为实现预算平衡而向上级财政借入预算周转金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债务的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债务的管理和对下级政府债务的监督、指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有关政府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负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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