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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镇(乡)村旧债化解及制止新债务产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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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县府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09-19
【实施日期】 2005-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遵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镇(乡)村旧债化解及制止新债务产生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镇(乡)村旧债化  解及制止新债务发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镇(乡)村旧债化解工作、制止新债务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大力消化镇(乡)村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有一些地方旧债未清,新的债务又不断出现,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不尽快制止这种做法,遏制镇(乡)村新的债务发生,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影响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因此,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镇(乡)村旧债化解工作、制止新债务发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制定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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