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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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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是指能够体现新疆各民族的文化创造才能,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新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的杰出代表和典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传统口述文学,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活动;
  (五)传统民间手工艺技能和经验;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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