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规范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是指能够体现新疆各民族的文化创造才能,有突出的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新疆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的杰出代表和典范。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传统口述文学,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传统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活动; (五)传统民间手工艺技能和经验;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