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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舟山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使工会更好地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根据市委办、市府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的若干意见》(舟委办[2002]51号)精神,决定对市及定海、普陀两区与市国税局有税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委托市国税局实行统一代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工会经费的依据及标准
  (一)《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包括“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二)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公布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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