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和办案质量,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1997年)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湘劳仲委(2005)1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