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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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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潭政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办案程序,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能和办案质量,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1997年)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湘劳仲委(2005)1号)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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