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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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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和《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必要和系统的保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早孕建册(孕12周内):
妇女怀孕后,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外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项目:妇科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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