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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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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5〕114号
【发布日期】 2005-09-20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9月20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
 

  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逐步推进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组织是经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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