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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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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黑价格字〔2005〕189号
【发布日期】 2005-09-15
【实施日期】 2005-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批复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发改委、物价局:
  你地区《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的请示》(大署发改联字[2005]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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