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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公建配套费收缴的有关规定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正政〔2005〕3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旧城改造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公建配套费收缴的有关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县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确保城市规划的贯彻实施,切实保证城市建设规费的收缴,有力制止乱收费和不按规定交费现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城市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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