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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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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枣政办发〔2005〕7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实施十周年。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仲裁法》,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更好地发挥仲裁服务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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