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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农牧厅关于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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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5]103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农牧厅关于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农牧厅《关于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05年9月21日

关于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的意见
(自治区农牧厅 2005年8月)
 

  乡村债务是加重村级和农民负担,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影响村级行政管理职能正常运转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对此反映较大。防止和化解村级债务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区各地在化解村级债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村级负债面宽,普遍处在负债经营的状况之下,负债面达98%;二是村级债权状况不良,还债能力极弱;三是村级债务仍在增加;四是担保债务成为隐性债务。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加强农村工作,维护农村稳定,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去认识并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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