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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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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5第1号)

现将未提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核不予颁证和已受理正在审查的应停产整顿矿井名单(91对矿井)予以公告。
  各有关单位应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的规定;要将下达的停产整顿指令,分别抄送矿井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及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抄送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监督煤矿停产整顿;对停产整顿矿井应要求其制定整顿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同时明确停产整顿期限,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年底;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矿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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