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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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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东建[2005]52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莞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承发包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承发包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工程价格、工程进度款支付、用工及工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各类纠纷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和东莞市的实际,作以下规定。
  一、工程价格
  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扣减)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
  (一)合同价款:合同价款是指按合同条款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
  1、凡实行招标的工程,以中标价和清单单价为依据,按招标文件有关合同条款确定合同价款,由承包人和发包人签定承包合同。
  招标工程应当实行最高限价。市财政投资的项目由业主报有关部门审定后,确定最高限价。其它项目由业主审定最高限价。
  2、非招标工程以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根据合同有关条款,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合同价款并签定承包合同。
  施工图预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
  (二)追加(扣减)合同价款。追加(扣减)合同价款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更改、隐蔽工程、材料代用和索赔等增加或减少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所计算的工资、材料等价差(正负差)。
  1、承包人收到变更通知书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因设计变更而增(减)工程量及合同价价款。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原合同价款,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2、发包人收到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单位发出设计变更通知书。
  (三)其他款项。其他款项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应当根据承包人和发包人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甲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构成合同价款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
  (一)工程进度款应当按月支付,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款申请,在收到申请的14天内,发包人应按应支付工程款的60%—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未能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应当签订延期支付协议,并计算应付款利息。
  (二)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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