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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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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浦政〔2005〕1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政〔2005〕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浦江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县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浦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浦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县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浦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浦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浦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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