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等部门关于编制鹤壁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办〔2005〕39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等部门关于编制鹤壁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2005〕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防办、发展改革委、建设局、财政局、规划局制定的《关于编制鹤壁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编制鹤壁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实施意见


 
  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是应对复杂多变国际形势的需要,是落实国家关于做好反“台独”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应急准备要求的重要举措。我市是国家的重要能源基地,是国家人民防空三类重点城市,重点防护目标众多,战略地位重要。为提高我市综合防护和防灾抗毁能力,充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我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特编制我市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实施意见。
  一、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的原则
  要认真贯彻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原则,把这次编制的城市人民防空工程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去,依法管理。要站在维护国家统一、保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扎扎实实地做好编制工作。
  (一)编制我市城市人防工程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我市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人防工程总体规划纲要。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属于城市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的一部分,城市人防工程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适时进行编制,其规划区域、规划人口、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二)全市城市人防工程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