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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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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发改商价字[2005]1071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  为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我委于2003年6月印发了《关于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计商价字[2003]569号)。试行两年来,对于维护我省土地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在征求各地相关意见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正式制定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进入各级土地有形市场(包括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成交的土地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交易服务费。
  二、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费,其收费项目、标准和计算办法见附表。附表中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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