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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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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09-21
【实施日期】 2005-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长治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长治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活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巩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整顿采矿秩序,杜绝违法生产,保护资源环境,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打击非法违法煤矿工作由省班府统一领导,市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政府分级负责,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进行认真落实。
  (二)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法煤矿行动,彻底关闭非法煤矿,杜绝违法生产和违法建设行为,遏制伤亡事故,推动我市煤炭工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二、打击的重点和范围
  (一)非法煤矿和违法煤矿
  非法煤矿是指: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未依法取得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和未按有关程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的煤矿。
  违法煤矿是指:取得有关证照,但在生产或建设中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执法指令进行生产或建设的煤矿。
  (二)经过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的矿井;2005年底前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无视政府监管,拒不进行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四类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关闭。
  (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必须责令停产整顿;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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